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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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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缩水超过3% ,购房人获赔双倍差价
发布日期:2009-8-22
前言: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邱某交付住房,返还邱某房款37万余元,赔偿违约金4.8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家住普陀区的邱某与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合同约定邱某购买房开公司开发的真北路住房一套,建筑面积231.06平方米,房屋单价每平方米5800元,房屋总价款134万余元,交付房屋期限为2005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邱某按约定付清了房款,房开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由于邱某一直没有收到交房通知,在其他房主已入住的情况下,邱某得知自己购买的住房因面积减少35.64平方米而无法交付。为此,经多次交涉无果,邱某委托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将房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开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总计约46万余元。 经测绘所测量,邱某购买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95.42平方米,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5.64平方米,缩水面积达15%。
 
法院判决: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与房开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房开公司应向邱某交付一套建筑面积为231.06平方米的住房。但是,房开公司至今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且应交付的房屋经测绘所测量实际建筑面积为195.42平方米,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5.64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且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此,房开公司应当按上述规定,返还邱某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款,双倍返还邱某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款。判决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邱某交付住房,返还邱某房款37万余元,赔偿违约金4.8万余元,代理人罗律师的意见大部分被法院采纳。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罗军民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八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动拆迁业务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021-51908565135857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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