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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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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想反悔造成纠纷 卖房者被判协助办理房产证
发布日期:2009-8-22
  房子卖出后,因房价上涨,卖房人没按之前合同约定的及时为买房人办房产证。结果过了约定的期限,买房人需要按合同约定将房子还给卖方吗?12月17日,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纠纷案。
  案情:卖房后不办房产证成被告
  2005年4月,郑州市民赵先生从郭先生手里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约定总房款126万元。赵先生和郭先生还签了合同,双方约定:交钥匙时首付120万元,办完土地证、房产证后结清余款。
  双方签订的合同第9条专门约定,2006年4月7日前,郭先生需给赵先生办理房产证。合同签订第二天,赵先生就如约付给郭先生120万元,郭先生也把房子钥匙和房子交给了赵先生。后来,由于房价不断上涨,郭先生一直没有给赵先生办理房产证。今年5月,赵将郭告上法庭。
  判决:卖房人协助办理房产证
  今年9月和10月,郑州市惠济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其间,郭先生提出反诉。郭先生称,房屋买卖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合同,截止到2007年4月7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郭先生一直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书。该房屋买卖合同已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因失效而自动解除,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因失效而自动解除,判令赵先生返还房屋并恢复原状。
  12月17日,惠济区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郭先生的反诉,判决郭先生必须协助赵先生办理房产证。
  律师说法:恶意违约要赔偿差额
  律师认为,赵先生和郭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签订时起,就对赵、郭双方有约束力。本案中,郭先生称,到2007年4月7日,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合同也随之失效不成立。“郭先生交付了房屋钥匙和房子,是按照合同履行的义务;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的部分,过了约定时间,也应该继续履行义务”。“近几年,因房价上涨,很多人卖掉房子后产生悔意,于是找各种理由拒绝交房。”因房价上涨不想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恶意违约,此类情况买卖合同应该继续履行;若不能履行,卖房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房屋升值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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