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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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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不服被判败诉
发布日期:2009-8-22
前言:
     小区业委会以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予以解聘。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某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2日,上海某物业公司与奉贤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委会委托该公司对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时期为5年,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的相关事项及收取标准。之后,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在服务过程中,因物业公司的某些环节服务不到位,业主对此不满意。2009年5月,业委会在咨询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始启动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经投票表决,大多数业主同意解聘该物业公司,并在事后发出书面解聘通知。现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某物业公司认为解聘不合法,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己接受业委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后,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尽职尽责地履行合同义务。然而,遗憾的是,小区业委会却单方书面通知其解除合同,现要求法院判令业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业委会接到起诉状副本和法院传票后,全权委托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代理此案,罗律师在审查相关证据后,经仔细分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先承诺,每天升国旗,但事实没有,卫生死角一大堆,还存在违规出租房屋等行为。故经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经房地局物业科监督后作出解聘,解聘程序是合法的,故要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等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业主不满意,故业委会通过启动表决程序后决定予以解聘,且已经书面通知。物业公司认为业委会的解聘程序不合法,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现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至此,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代理意见。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罗军民律师
      联系电话:021-51908565135857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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