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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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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案(动迁案例)
发布日期:2012-3-26
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案(动迁案例)
 
审理法院:闵行法院
代理身份:原告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争议焦点:
    1、出嫁女是否拥有已故父母房产所占农村宅基地动迁补偿款的权利。
    2、动迁奖励费、过渡费的对象是否包括不在动迁房屋实际居住的原告。
 
案情简介:
    原告赵女与被告赵男系兄妹。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某村某号房屋是原、被告已故父母的房产。原告户口由于出嫁迁往夫家,被告户籍也迁出该房,但被告一直居住于该涉案动迁房屋。2007年2月6日原、被告与动迁公司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公司补偿原、被告房屋货币补偿款、动迁奖励费(15万)、过渡费(23000元)、搬家补助费等总计103万余元。此后,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为领取了所有补偿款,并且每月代原告领取过渡费若干元。而被告拒绝与原告分割上述货币补偿款和过渡费。因协商不成,原告委托罗军民律师于201129日诉至闵行法院,要求分割关于马桥镇某村某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和过渡费合计1035772元。
    被告赵男称:房屋是父母建造的,对地上房屋的补偿款可以分割。但原告已不具有马桥镇某村村民身份,其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价补偿款,没有依据。另外,对于动迁奖励费、过渡费、搬迁费,由于被告是常住动迁房屋,原告不实际居住在动迁房屋,故动迁奖励费、过渡费、搬迁费应由被告享受,不应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结果:
    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坐落于闵行区马桥镇某村某号的宅基地房屋系原、被告父母申请建房,并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动迁开始时,原、被告的父母已经过世。除原、被告外,原、被告父母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故属于原、被告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动迁补偿款应由原、被告两人等份继承。原、被告与动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动迁安置对象,故房屋动迁补偿款(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基价款)应在原、被告之间分割。至于动迁奖励费、过渡款,由于动迁协议中过渡费是按户进行安置的,故原、被告理应均等分配过渡款。至于搬家费,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实际居住并搬家的被告享有。据此,2011918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赵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女动迁补偿款、动迁奖励费及过渡费人民币512236元。判决后,被告未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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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八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动拆迁业务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13585750048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罗军民律师团队欢迎您的来电,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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