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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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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出售未经同住人同意,法院判决公房出售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2-3-26
公房出售未经同住人同意,法院判决公房出售合同无效
 
审理法院:徐汇法院
代理身份:原告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
争议焦点:
1、《职工家庭购房协议书》盖有原告私章,是否代表被告购房原告知情,并经原告同意?
2、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系外甥与舅舅关系。原告李某、原告外婆张某及被告韩某三人于1996年承租取得坐落于徐汇区宜山路※※号301室(简称系争房屋)公有住房一套。承租人为张某,原、被告均为同住人。2003年张某去世,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被告韩某。2011年3月,原告李某意外得知,被告韩某在未告知原告也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物业公司于2007年5月6日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被告韩某购买系争公房产权,产权登记在被告韩某名下。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韩某及物业公司交涉未有结果。鉴于被告韩某与物业公司在公房出售方面的违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2011年4月12日原告李某委托罗军民律师将韩某和物业公司诉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被告韩某与被告物业公司于2007年5月6日签订的位于徐汇区宜山路※※号301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被告韩某认为:被告韩某在2007年购买产权时原告是知情的,家庭购房协议书盖有原告私章。况且被告韩某购房至今已近4年,现原告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被告韩某提供了家庭购房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作为家庭成员的原告李某已同意被告韩某作为公房购买人;并且物业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只对该协议做形式审查,不对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做实质审查,被告韩某购买系争公房符合规定,合法有效。其他意见,与被告韩某一致。
 
法院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徐汇区宜山路※※号301室房屋原系承租公房,原告为同住人、被告为承租人。根据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家庭人员在购房时应协商一致,并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原、被告系徐汇区宜山路※※号301室公房的受配人,均具备购买该房产权的资格。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委托他人冒用原告签名,购买了系争房屋的产权,其行为违反了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诉请本院应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盖有原告私章,应当认定原告知道而且同意被告购房的事实。本院认为,职工家庭购房协议书上原告盖章,现原告否认自己有私章,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印章原告曾经使用过,在被告购房时是原告交于被告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抗辩的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虽然从原告被侵权开始计算,至今已逾4年。但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现原告称于2011年才知道被侵权,被告对此有异议,作为侵权人,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韩某与被告物业公司于2007年5月6日签订的位于徐汇区宜山路※※号301室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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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八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动拆迁业务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13585750048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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