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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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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小人口多的城市私有房屋动迁,拆迁款如何分配?(动迁案例)
发布日期:2012-3-26
面积小人口多的城市私有房屋动迁,拆迁款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原告陈家华与被告陈家宝、陈家贵、陈家建,陈金凤共五人是兄弟姐妹。他们的父母生前在上海市虹口区某繁华地段留有私房两间,建筑面积63㎡。陈家华、陈家宝、陈家贵、陈家建四家共计18人的户口(即8个户口本家庭)动迁前在此房内,陈金凤户口在他处。现在实际在里面居住的是陈家华、陈家宝两家人。2010年适逢该房拆迁,陈家华、陈家宝、陈家贵、陈家建四人与动迁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现动迁协议主要补偿有:
    A、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1892116元;
    B、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款1335895元,(安置对象:陈家华、陈家宝、陈家贵、陈家建等四家共计18人,8个户口本家庭);
    C、未见证建筑面积补贴320000元,搬家补助费3566元,设备移装费1980元,集体签约奖50000元;
    D、一次性签约奖630000元。
    上述动迁补偿款由被告陈家宝全部代为领取,后因如何分割上述拆迁补偿款在各当事人之间分歧巨大,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动迁款。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和协议,动迁款分配如下:
    A项中房屋的货币补偿是父母留下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即五个兄弟姐妹继承;
    B项中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款是专门给予18个实际居住困难户的,由18人平分;不属于居住困难户的其他对象无权分割该项补贴款
    C项中未见证建筑面积补贴和集体签约奖归所有安置对象(陈家华、陈家宝、陈家贵、陈家建等四家共计18人)所有,搬家补助费归实际居住的陈家华、陈家宝两家人所有;
    D项中的一次性签约奖,根据拆迁方案是按户给予的,应在包括陈金凤在内的9个户口家庭中平等分割,每户分得70000元。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八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动拆迁业务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13585750048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罗军民律师团队欢迎您的来电,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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