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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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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恋爱共买房 劳燕分飞苦争房
发布日期:2009-8-22
前言:
    一对恋爱年轻人在买房还贷中产生矛盾,以致分手并要求法院分割房产,11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贷款余额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蒋先生给付原告田小姐房屋折价款8.5万元。
 
案情简介:
    现年25岁的田小姐与蒋先生原是一对恋人。为成家后居住有个安静的环境,2006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市郊的一套二室户房屋。因双方经济收入一般,购房时房价为60万元,但其中48万元是蒋先生在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首付款12万元两人分担。2007年4月,该房屋取得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田小姐和蒋先生共同共有, 同年底房屋由蒋先生进行了装修。但是有了婚房后,两人的感情生活并不美好。从2007年底开始,田小姐和蒋先生为每月的还贷出资双方意见不一,加上两人相处不融洽,今年5月,田小姐与蒋先生解除了恋爱关系。因两人分手后房屋由蒋先生单方占据,权利凭证也在蒋先生处,故2008年9月,田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意给付被告蒋先生折价款,并要求被告蒋先生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蒋先生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认为,系争房屋虽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但该房屋购买时首付款12万元是由被告支付,且至今被告已经归还贷款及利息5.4万余元,原告在系争房屋内没有出资,故不应享有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恋爱关系共同购买了房屋,且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原、被告共同共有,房屋应确定为原、被告双方共有。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被告认为房屋购买时首付款是由被告支付,仅提供了被告自行对首付款借款的记录,该记录是当事人的单方陈述,且未得到原告的确认,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故确认该房屋首付款12万元是由原、被告共同出资。银行贷款是被告向商业银行的借款,虽属被告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影响原、被告在系争房屋中的物权。因48万元的借款人为被告,故该款应属被告在购房中的出资。原告虽主张也参与还贷,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对首付款借款的记录,确认田小姐在此商品房中出资6万元,被告出资54万元。考虑到系争房屋被告出资较多,房屋贷款人为被告,且实际由被告进行了装修并使用,故法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告。结合房屋现价是85万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折价款为8.5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罗军民律师
      联系电话:021-51908565135857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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