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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9月21日上午9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某房产公司房屋质量纠纷一案将在金山区人民法院第3法庭开庭。---[2009-8-30]

2、2009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09-8-30]

3、2009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09-8-30]

4、2009年8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2009-8-30]

5、2009年8月6日,沈先生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离婚一案,案件主要涉及两套房产的分割,在罗律师精心调解及努力斡旋下,该案最终调解离婚,沈先生也分得了较大的一套房产。---[2009-8-30]

6、2009年7月12日,李先生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8月26日上午9点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2009-8-30]

7、2009年6月-8月,罗军民律师所在的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受闵行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处理莲花楼盘倒塌的相关法律事宜。---[2009-8-30]

8、2008年12月24日,罗军民律师受邀前往北京出席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08年度房地产发展高峰论坛。---[2009-8-30]

9、2008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8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8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09-8-30]

10、2010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0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0-3-15]

1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12、2009年1月—10月,上海远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兴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申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跃翔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强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亘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浩山纺织有限公司、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慧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单位相继聘请罗军民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2010-3-15]

13、热烈祝贺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房地产律师业务委员会。---[2010-4-17]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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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切勿仓促签约,悔约不买房须付中介费
发布日期:2009-8-22
    李先生逛街时无意在某中介公司地铺看上一套房屋,看楼后很喜欢。中介公司表示业主放盘价是83万元实收,李先生表示80万元实收范围内可接受。当晚李先生即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委托书》,并支付了1万元诚意金,委托书约定如果业主同意80万元实收出售的话则该诚意金作为定金直接由中介公司转交给业主。经中介公司争取,业主同意以80万元实收价出售。于是中介公司约李先生和业主见面,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李先生向业主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约定交易递件后向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中介费。
    合同签订后第二天,李先生带家人再次到该房屋查看,全家人都觉得该房屋不符合自己需要。李先生最终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并到中介公司要求取消合同,退回定金,但遭到中介公司和业主的拒绝。李先生认为自己仓促签约因中介公司不断催促和诱导造成的,责任应由中介公司负。半个月后,李先生收到中介公司的《佣金追收函》,要求李先生支付中介费,李先生不予理睬。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李先生,法院判决李先生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2万元中介费给中介公司。
    目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也会调整有关购房政策、办事程序等,尤其是二手房屋按揭方面的政策变化较多。中介所建议采取按揭方式购买二手商品房的购房者,要先咨询清楚有关按揭条件、手续和注意事项等。而且,购房是否贷到自己需要的款项,是由银行根据规定审查核定的。因此选择按揭方式购买二手商品房时,要做好银行批准贷款可能与自己预期金额有差距和支付差额部分现金的准备。
1.购房者在选择房屋时,一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以平稳和理智的心态面对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建议如果时间允许的话,可多看几套房屋进行对比。
2.购买房屋是人生大事,购房者要从自身经济实力出发,对自己购买的房屋要了解清楚有关权属情况。
    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认真看清楚合同内容,对于有异议的条款,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及中介公司协商约定清楚后,再签署合同。
编辑: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罗军民律师
联系电话:021-51908565135857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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