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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9月21日上午9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某房产公司房屋质量纠纷一案将在金山区人民法院第3法庭开庭。---[2009-8-30]

2、2009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09-8-30]

3、2009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09-8-30]

4、2009年8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2009-8-30]

5、2009年8月6日,沈先生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离婚一案,案件主要涉及两套房产的分割,在罗律师精心调解及努力斡旋下,该案最终调解离婚,沈先生也分得了较大的一套房产。---[2009-8-30]

6、2009年7月12日,李先生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8月26日上午9点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2009-8-30]

7、2009年6月-8月,罗军民律师所在的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受闵行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处理莲花楼盘倒塌的相关法律事宜。---[2009-8-30]

8、2008年12月24日,罗军民律师受邀前往北京出席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08年度房地产发展高峰论坛。---[2009-8-30]

9、2008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8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8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09-8-30]

10、2010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0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0-3-15]

1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12、2009年1月—10月,上海远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兴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申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跃翔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强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亘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浩山纺织有限公司、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慧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单位相继聘请罗军民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2010-3-15]

13、热烈祝贺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房地产律师业务委员会。---[20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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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2007年六大常见房地产纠纷
发布日期:2009-8-22
  2007年,上海房地产律师接受了大量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纠纷和诉讼,其中较多涉及的有网上备案、期房转让、房价涨后违约、按揭二手房骗局等。

  一、房价涨了就想违约

  案例:胡先生打算把买下来的预售房抛掉,在中介公司介绍下,同张先生签订《售房定金协议书》,并支付一万元定金,同时约定3天后签订正式合同。由于当时该房尚未取得产证,签约只得搁置。一个月后,胡拿到产证却反悔了,说情愿返还定金。张十分气愤,认为胡看到房价涨就违约是不道德的,双方纠纷发生。

  律师:当时胡和张签订定金协议书是客观事实,尽管期间因胡未获得产权而中断签订正式合同,但那份协议书一直到现在仍然有效。胡最终由于房价涨感到“吃亏”而反悔显然属违约行为。最终根据协议约定,法院判定胡双倍归还张2万元钱。

  二、网上未备案引纠纷

  案例:柯小姐5月预订一新房并约定了具体时间分两次付款,双方签下预售合同,交房时间定为11月。由于开发商口头上说交房可提前到8月,于是柯也提前交付第一笔款。几周后,开发商说交房仍“恢复”到11月,此时柯也决定延期三个月支付第二笔款,但开发商不同意。正巧柯又发现该房在网上仍属于“可售房屋”,说明开发商未上网备案,由此引出两重纠纷。

  律师:鉴于开发商当初仅在口头上答应提前交房而未书面约定,因此开发商不能算违约,因此柯决定延期支付第二笔房款没有依据。至于该房未在网上备案说明开发商在这方面存在差错,柯可以进行交涉。

  由于现在开发商大都处于相对强势地位,购房者买房更要小心谨慎。特别在支付房款或发生变化时一定要签下书面合同。同时把网上备案情况、合同条款;发放的楼书和广告妥善保存起来。

  三、防按揭二手房骗局

  案例:高先生看中一套150万元二手房,不想此房卖主还在“按揭”之中。高于是通过中介公司签订购买合同,约定高先生支付一半房款后同卖主进行交割。不久高支付中介50万元,中介转交给卖主。不想从此卖主消失得无影无踪,高叫苦不迭,中介也无可奈何。

  律师:购房者买有按揭的房子确实有不小的风险,目前由于缺乏在这方面的监督机制,此类纠纷比较多,只有请购房者自己小心了。 建议买按揭房的人事先了解清楚对方按揭款是多少、剩余按揭款是多少、同目前市场价差额是多少,然后确定较合理的付款方式。当然最好是请卖主自行把按揭款付清,若卖主不同意,那么购买这种房子就要三思而后行了。

  四、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案例: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从张的单位买下一套售后公房,当时张的单位有书面约定7年后发放产权证。若不满7年发生变故,每相差一年张应向单位支付20%违约金。最近女方提出离婚,问这种情况下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上述情况已经明确房子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只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才能进行分割,因此王提出分割房产主张是合理的。

  至于如何分割,一般按夫妻约定财产和法定财产两种情况而定。所谓约定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有关书面协议形式;法定财产则是指现有的法律形式,两者以约定财产为先。但是如果该房不宜直接分割的话,王可根据双方各自住房条件、照顾抚养子女以及有无过错情况等原则进行分割,通常是以相应价值形式一方补偿另一方。

  五、注意意向金定金

  案例:林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中介要求林看房前支付2万元“意向金”,说看房不满意后可退回。林支付2万元后发现该房周边环境不理想,当即向中介表示不购买房子。但中介说“意向金”已交给上家不能反悔。林最终发现该“意向金”确实已交上家转为买卖合同的“定金”了。

  律师:林同中介公司发生的纠纷关键在这个“意向金”的认定上。

  一般情况下中介公司出具的收据中已对“意向金”的处置有了约定,即作为购房者对买房诚意的确认。此约定如果得到上家的同意,这笔“意向金”就转为“定金”。所以当初如果是这样约定的话,那么林只能自己“吃进”。看来林对“意向金”存在误解,以为这是看房的手续费。但如果中介确有书面文字进行误导的话,林可以向中介提出赔偿。

  六、不能侵占老年人住房

  案例:钱小姐是知青子女,回沪后同爷爷奶奶住在一公房内并报了户口。去年爷爷去世了,这时爷爷奶奶的其他子女认为房子一半是爷爷遗产,应当卖掉后分出一半钱来。奶奶最终只能答应由钱拿出10万元并更改户名,房子归钱,而奶奶迁出户口,10万元分给其他子女,并写下了协议。

  律师:首先要明确的是,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进行分割,故其他子女提出分割要求是不能成立的。

  根据上海公房出售规定,承租人与同住人购买产权时应两方共同协商才能确定,因此是否把该公房买下钱和奶奶两人就可以确定,其他人无权干预,同时要注意,老年人承租的公房子女不能单方面改变产权或租赁关系,一旦有人要这样做,有关部门要把好关,必须征得老年人同意和签名书面材料才能办理。
编辑人: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罗军民律师
联系电话:021-51908565135857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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