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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9月21日上午9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某房产公司房屋质量纠纷一案将在金山区人民法院第3法庭开庭。---[2009-8-30]

2、2009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09-8-30]

3、2009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09-8-30]

4、2009年8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2009-8-30]

5、2009年8月6日,沈先生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离婚一案,案件主要涉及两套房产的分割,在罗律师精心调解及努力斡旋下,该案最终调解离婚,沈先生也分得了较大的一套房产。---[2009-8-30]

6、2009年7月12日,李先生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8月26日上午9点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10法庭开庭审理。---[2009-8-30]

7、2009年6月-8月,罗军民律师所在的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受闵行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处理莲花楼盘倒塌的相关法律事宜。---[2009-8-30]

8、2008年12月24日,罗军民律师受邀前往北京出席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08年度房地产发展高峰论坛。---[2009-8-30]

9、2008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8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8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09-8-30]

10、2010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0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0-3-15]

1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12、2009年1月—10月,上海远大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兴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申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浙江城开建设有限公司、跃翔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强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亿亘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浩山纺织有限公司、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慧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单位相继聘请罗军民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2010-3-15]

13、热烈祝贺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房地产律师业务委员会。---[20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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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按揭房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9-8-22
  很多毕业后学生都会有这样的生活方程式,就是在工作后先弄笔钱作首付,然后用自己和爱人的工资来共同支付按揭房款。现在一套房子动辄数十万元,刚毕业上班一两年的年轻人,绝大多数连买房首付的钱都拿不出来。为了早日走进婚姻的殿堂,只能是两人凑钱或是双方父母帮忙,一起供楼还贷。可一旦缘分尽了,两人分手,房子该如何分割?许多纠纷由此引发。目前关于婚前房产纠纷的咨询已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之一。
  房产两人共有分手如何还贷
  张先生与妻子婚前一人出资一半交了首付买了一套房子。为防日后出现纠纷,张先生在签购房合同时,写的是两人的名字。张先生本以为,今后无论如何都不会再出现房产纠纷了。但恰恰是这套房子,让现在的他苦不堪言。今年7月,两人感情出现危机,后来女方提出离婚。离婚后当然不能再同居一室了。贷款期限是15年,现在才刚刚还了3年。他们想把房子卖掉,还完银行的钱后,再把剩余的钱每人对半分。但在未还完贷款以前,房子没法出手,两人只得继续分半供楼。可是还有漫长的12年才能还清贷款,这期间如果有一方不按月到银行还钱,另一方不得断供,只好全额负担。张先生想付钱给女方,将这套房子买下,可是房产证明明写着此房是两人共有,张先生仍然不能拥有独立的产权。张先生苦思冥想,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说,张先生夫妻二人的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贷款银行如果考虑自身利益而不同意一方退出贷款合同,那么在对银行的债务上,双方都不能免除自己的还贷义务。但因为双方已经离婚,如果要求双方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共同承担还贷义务,显然不太现实。要想解决问题,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协议,明确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由该方承担还款义务并返还对方所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同时约定在还清贷款可以过户时,对方应当予以配合,还应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但该约定不能对抗银行,一旦约定的还款方不能还贷,另外一方仍需对银行承担还贷义务,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去年,贾先生贷款给儿子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今年,贾先生的儿子搬进新房结婚了。贾先生说:“房子首付是我交的,贷款就由你们来还吧。”儿子同意了,儿媳心里却犯起了嘀咕:“房产证是丈夫婚前办理的,现在我们一起还贷款,等房款还清,万一离婚了,这房子有没有我的份儿?房价年年在涨,一旦离婚,增值部分我也能分割吗?”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贾先生以儿子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房产证在婚前便已办理,因此应认定是儿子的婚前财产。但房屋其余贷款是儿子夫妇婚后共同偿还,因此婚后二人所偿还的贷款,应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房子在婚后增值的部分,同样应视为二人的婚后共同财产。贾先生儿媳婚后的合法权益完全可得到保障,不需担心。
      
编辑: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罗军民律师
联系电话:021-51908565135857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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