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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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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延交楼 业主成功退房
发布日期:2009-8-22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原告张先生与被告上海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以111万元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宜山路的某物业,约定被告应于同年12月8日前交楼,逾期交房超过90日,原告有权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全部购房款本息,同时支付房地产总价10% 的违约金,合同同时就其他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日,双方与第三人上海银行还签订了《购房担保贷款合同》,被告为原告担保从第三人处贷款77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其余部分原告已首付)。2008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交房通知书》,4月9日原告以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入伙异议,并在《收楼意见书》中注明“不予验收,请予整改,验收不合格”,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退房通知书》,以房屋验收不合格及被告延期交房为由要求解约退房。4月24日被告复函称原告所提质量问题不足以达到退房条件,不能因此拒绝收房,被告在规定期限内给原告做出了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原告签收《收楼意见书》之日视为收房,收房后已无权解约,表示不同意退房。经协商无果,原告张先生遂委托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以上海某房产开发公司为被告、上海银行某支行为第三人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第三人表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不同意解除按揭贷款合同。

法院判决: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7年12月8日,被告于2008年4月2日才向原告发出《交房通知书》,逾期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的90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返还房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2月8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2、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11万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1万元。

  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罗律师说法:

  1、开发商延期交房超过约定的解约期限,业主完全可以退房索赔;

  2、业主在《收房异议书》中没有提出退房要求并不表示其放弃退房,只要没有超过解约期就可以退房;

  3、根据合同约定,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退房必须是质量缺陷经两次以上维修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或主体结构不合格;

  4、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自解约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本案合同在被告收到原告《退房通知书》之日已经解除,法院不应当再次判决解除;

  5、购房合同解除,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将不再属于业主,按揭银行应当同意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否则将面临无抵押担保的风险(如业主收到开发商返还的全部房款后恶意断供,银行贷款将成为坏账)。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罗军民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八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动拆迁业务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021-51908565135857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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