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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 经典案例  >>  房屋买卖的三种违约情况
房屋买卖的三种违约情况
发布日期:2009-8-22
  当前,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二手房交易市场也越加兴旺,但是,随之而来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在出卖人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对原合同买房人造成违约后,买房人的风险变得越来越大。买房人一旦受到了违约侵害,该如何应对呢?日前,北京朝阳区法院已经就房屋涨价损失做出了一例判决,支持了买房人涨价损失的赔偿请求,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案件回放

  针对目前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房人在纠纷中提出解除合同情况下,很多买房人会提出要求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争议较多。对此,昨日朝阳法院专门邀请相关法学专家和律师对此类案件进行了研讨,特别是对近日朝阳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解读。

  2003年8月6日陈建新与崔荣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陈建新以225000元的价格购买崔荣春的一套住房。当日,陈建新向崔荣春支付了订金20000元,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陈建新入住该房屋。2004年1月,陈建新将房屋余款205000元交与双方认可的中间人。

  这套房屋是崔荣春于2001年6月从所工作的华通公司处购买。购买时,崔荣春保证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公司工作七年以上,如提前要求离开,公司有权收回房屋。2004年6月9日,房屋产权登记于崔荣春名下。

  2004年11月22日,陈建新与崔荣春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手续材料不齐备,当日过户手续未完成。崔荣春当日缴纳了房改房出让金1152元及契税4800元。之后,崔荣春未再继续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事宜,房屋产权证原件一直在崔荣春手中。

  2005年10月29日,华通公司根据与崔荣春之前签订的《个人购房协议》中约定,要求收回房屋。2005年11月29日,朝阳法院判决,房屋归华通公司所有。陈建新起诉后,房屋的所有权于2007年7月30日重新登记至华通公司名下。

  陈建新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崔荣春返还订金20000元并赔偿损失即诉争房屋现市场价值与合同交易价的差额5347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建新与崔荣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的合意,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崔荣春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崔荣春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崔荣春赔偿陈建新476480元。

法官解读

  赔偿差额应等同市场价
  朝阳法院法官牛冬华:在本案中,崔荣春以长期不作为的方式停止继续履行合同,并采取与华通公司诉讼的方式,通过法院判决使崔荣春获得履行与陈建新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障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崔荣春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应当能弥补陈建新因此遭受的损失。陈建新目前的损失主要体现为丧失了诉争房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诉争房屋的现市场价值与双方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从而使陈建新得以购买同等水平的其他住房。根据价格部门的评估,这套房屋在2007年8月至11月间的市场价格水平总价应为701480元,与双方合同约定价格225000元的差额为476480元,此金额系崔荣春对陈建新的损失赔偿额。因此,判决崔荣春赔偿陈建新476480元。

律师支招:
  解读房屋买卖的三种违约情况
  那么在遇到出卖人不履行合同时,买房人应该如何请求赔偿才能使自己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呢?律师表示,买房人在购房时首先要在合同中写明买卖双方的责任。对于出卖人出现的违约情况可以分为几种情况来处理。

  出卖人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买房人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并已办理了过户,那么出卖人就已经构成了恶意违约,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时买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根据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出卖人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很多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认为房子卖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钱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应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冻结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出卖人卖房后反悔并要求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已经知道了房屋还有其他共有人,并且未经过共有人同意而购买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无效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如果是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是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买房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除此之外,出卖人是与配偶以外的人共有房屋,那么,出卖人需要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共有的。如果不能证明,买房人还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出卖人能够证明房屋是共有,那么合同不能履行是由出卖人过错造成的,买房人可以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人: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罗军民律师
联系电话:021-51908565135857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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