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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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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能推翻认购协议吗 律师:以协议书为准
发布日期:2009-8-22
  交了定金,或是交了部分房款,但没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期房子降价了或涨价了,再签合同时房价应该按现在的还是原来的呢?在近年房价忽上忽下的市场中,购房者置业过程中免不了要碰到类似问题。从法律角度看,究竟如何去界定责任和处理呢?
  
  [典型案例]

  认购协议咋不管用了?

  今年2月,市民赵先生在城南一家楼盘看中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当时该套房子的折后价是8680元/平方米,总价110万元左右。由于当时该楼盘还未开盘,只能是认购形式,赵先生就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开发商20万元。其中,2万元为认购的定金,待到签署正式商品房合同时连同其他18万元一起计为购房首付款。

  4月初,该批房源开盘,赵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前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时,赵先生发现之前认定的该套房子的均价已经变成了9060元/平方米,总价一下子多了5万块钱。原来,开发商在开盘时将整批房源的价格调高了一些,要求和之前签订认购协议的客户按照开盘价签订购房合同。

  “签订认购协议时谈好了价格的,怎么能说涨就涨呢?”开发商的做法让赵先生不能接受。赵先生当即要求退房,但在索回定金的时候遭到拒绝,开发商声称“18万元首付款可以退,但2万元定金依据赵先生违约的事实,不予退还”。

  [律师解析]

  以协议书条款为依据

  律师认为,在没有签正式商品合同情况下,重点就是看认购协议书上的条款是怎么约定的。

  一般来说,如果是没有缴纳除定金之外的房款,若交纳的是定金,买房者与卖房者均应该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买房者违反合同,所交定金不予退还;若开发商违约,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如交纳的是诚意金或预付款,若双方未最终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

  像赵先生这样缴纳了18万元首付款的情况,则要看具体协议书的条款。如果上面约定的条款已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比如房屋面积、房屋总价、房屋交付时间等,考虑到客户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则可以视为生效的买卖合同。开发商如果出现违约,就应当按照买卖合同违约处理。这里面又包括两层意思:一必须按协议价买卖,开发商无权要求涨价,也无权要求不卖。二是,如果开发商硬是不卖给赵先生,必然会再卖给其他人,这就构成“一房两卖”的情况,开发商不仅要双倍返回定金,还要双倍返回客户已付的房款。

  律师提醒,反过来讲,如果是之前签订了认购协议,后期因为房价降了业主要求按新价格执行的,同样视以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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