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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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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公共维修基金须经过业委会吗
发布日期:2009-8-22
  小区7年没有业委会,300多万元公共维修基金也因此被“冻结”。闵行区银桥花园这座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小区年久失修,墙壁开裂、屋顶渗水、护栏、路灯生锈等问题频现,但因无资金彻底维修,往往是修好了这头,那头又很快出问题。业主向早报记者表示,正是因为没有业委会,存放在银行账户中的公共维修基金根本无法动用。

  业主反映房屋年久失修问题频出

  “我们已经在这里住了13年,这期间,小区从来没有进行过大规模的整修。”有业主向早报记者描述,银桥花园的房屋大部分建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1995年左右,业主们陆续搬进小区。13年过去了,小区的各项设施变得越来越陈旧。

  “这几天下雨,我家的房顶又开始漏水了。”该业主无奈道,“小区中屋顶渗水、墙壁开裂等现象已经比较严重了,很多人家都深受困扰。我们向物业反映了好几次,可每次都只是临时性的小修小补,根本不能解决问题,过了几天又漏水了。”

  记者调查

  300万维修基金冻结7
  在搜房网业主论坛上,小区业主更是连连抱怨房屋年久失修的问题。而业主们频频提出希望小区能彻底整修的愿望却总是无法实现,“物业说,因为我们小区没有业委会,所以维修基金一分也动不了,要想彻底整修暂时不可能。”

  除了小区业主,银河花园的物业同样为无法使用维修基金连连叫苦。小区物业负责维修的工作人员盛先生告诉早报记者,在1999年至2001年间,银河花园曾经成立过业委会,但在2001年业委会换届选举时,不知出于什么原因,选举新业委会的工作就被长期搁置了起来,小区从此没有业委会。而高达300多万元的公共维修基金也因此被“冻结”了7年之久。“目前小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墙壁开裂,以及管道老损带来的渗水。另外,小区护栏上的铁栏杆、路灯的灯杆也已经大面积生锈。”盛先生介绍,随着房屋的使用年数不断增加,小区的各种设施都不可避免地面临损坏,这都需要大规模的整修。

  “如果要彻底解决渗水问题,小区31幢楼的楼顶都需要重新翻新,墙面也要整修,这就需要上百万的资金。”然而,没有业委会让彻底维修成为不可能。另一位物业工作者连先生坦言,由于无法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物业根本没法筹到如此大数额的资金。“目前,我们只能用物业费的金额尽量进行修补,但这些小修小补始终不能令业主们满意,往往是修好了这头,那头又很快漏水了,治标不治本。”

  由于根治不了小区的房屋问题,部分业主甚至拒交物业费。连先生表示,从2001年起,小区的物业费就只能收到六成左右,小区没有业委会对物业的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

  调查回复

  年底前建业委会筹备组

  银花园的业委会究竟何时才能重新成立?早报记者找到了闵行区银桥居委会。负责人吴主任向记者透露,在2001年银桥居委会换届时,由于对于是否将新建的银桥花园三期业主也纳入同一选举范畴产生了争议,致使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工作被长期地搁置了。

  “现在,我们正与闵行区房地局颛桥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积极沟通,希望早日为业主们解决燃眉之急。如果顺利的话,在今年年底之前,小区业委会筹备组应该能够建立起来。”吴主任表示。

  相关链接

  动用维修基金必须经过业委会?

  那么动用业主公共维修基金必须经过业委会吗?为此,早报记者咨询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委会委员宋安成律师。

  “如果公共维修基金被存放在房地局指定的账户中,那么要动用其中的资金,就必须出具业主大会、业委会正副主任、业委会财务等多个图章。因此,如果小区没有业委会,整个程序根本无法操作,而维修基金也不能动用。”宋安成解释,虽然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必须通过业委会,但在实际操作中,业委会确实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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