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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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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投诉四大热点 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09-8-22
  作为消费领域主要消费品之一的商品房,其消费不仅涉及商品本身的面积、结构、质量等问题,还与小区规划、容积率、公建配套设施、物业等有关,而一套商品房牵扯到一代人或几代人的积蓄。去年,房价涨幅之大也属近几年罕见。在这样的火热楼市下,房产投诉呈现出什么新特点?

  结合相关案例,本站律师就如何维权进行点评。

  热点一:房屋质量

  去年楼市蓬勃发展,从五月份开始,拉出一条大阳线,房价也随着一路上涨。过快增长的房价在刺激楼市发展的同时,一些企业过于追求发展速度,忽略了工程质量,给楼市留下了诸多隐患。

  据统计,2007年市消保委受理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405件,占总受理商品房消费投诉案件691件的58.6%。主要有地基下沉、墙体开裂、房屋渗水等质量问题。

  投诉案例:张先生去年购得近郊某楼盘,在房屋装修时发现了质量问题:次卧装修好的天花板上有一裂缝,并且蔓延到已做好的吊柜处;主卧顶棚也有一条南北方向的裂缝。物业人员和开发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确认为贯通裂缝,在未给予书面答复的情况下进行了修理。张先生投诉物业和开发商在没有权威的法定机构给予客观、公正鉴定和未经本人审阅同意修复方案的前提下,擅自修理,并且修复的方法过于简单。

  律师点评:如果物业人员和开发商实地查看后认为是贯通裂缝,那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如何处理,关键要看开发商是否承认房屋质量问题:1、开发商承认是房屋质量问题,张先生可以选择退房或不退房要求修复;2、如果开发商不认可是房屋质量问题,那么,张先生只能委托评估公司进行房屋质量评估,构成房屋质量严重缺陷,可以要求退房。如果情况不太严重,可凭评估报告要求开发商维修。

  热点二:全装修成品房质量

  购买全装修的成品房,让消费者省去了装修的烦恼,节约了时间,因此近两年来,全装修房也受到很多购房者的欢迎。但近两年全装修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主要是事先没有明确约定装修的内容,导致交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

  综合消费者的投诉反映和调查情况,目前杭州市场的全装修成品房普遍存在5个方面问题:1、全装修成品房一概宣传为“精装修房”,夸大宣传;2、样板房不作为交付验收的标准;3、全装修成品房的买卖合同对装修的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消费者验收无据可依;4、全装修成品房的售后服务不健全;5、全装修成品房验收制度不健全。

  投诉案例:去年6月10日,王小姐花了15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全装修房,这个价钱比当时同地区的毛坯房每个平方米贵了1000多元。房子交付后,王小姐发现,客厅地板色度各处深浅不一,有很明显的色差。王小姐立即向开发商投诉了此事,迟迟未得到回音。哪知地板出现色差仅仅只是“序曲”,各种装修问题接踵而至,简直令王小姐应接不暇:油烟机一起动就发出隆隆的响声,地板铺装不平整,厨房和卫生间铺设的水管漏水,导致餐厅顶部发霉起泡和卫生间墙面发霉……去年9月,台风的来袭不但使阳台墙面严重“破相”,而且还使靠近阳台的客厅地板发霉、变黑。在王小姐的一再要求下,今年年初,物业公司人员最终上门维修了墙面。王小姐提出,物业公司要么用同样色彩、规格的地板来替换毁损的地板,要么赔偿她的损失,但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

  律师点评:由于墙面严重“破相”导致阳台的客厅地板发霉、变黑,开发商应该予以修复,同时王小姐可以要求开发商用同样色彩、规格的地板来替换毁损的地板。如果市场上已经没有同样色彩、规格的地板,也可以要求赔偿。物业公司拒绝并不代表开发商拒绝,王小姐应直接向开发商提出自己的要求,如果遭到拒绝,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消费者购买全装修商品房时,应该与开发商明确装修的内容、使用材料的厂家、品牌、规格及价格,并作为交付使用的标准。

  热点三:房产商恶意违约

  去年杭州楼市在一片涨价声中,出现“求大于供”的局面,连夜排队、抢号、托关系买房、楼盘“一夜清”等消息不绝于耳,出现了开发商合同约定不履行、承诺不兑现的情况。房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广告、楼书承诺配套设施不兑现;商品房周边景观与房产商承诺大相径庭……因为房产商即便违约也不怕消费者要求退房,房产商在支付一定违约金后,也不会影响第二次销售抬高价格。开发商左右逢源,购房者却进退两难。

  投诉案例:市民童先生于前年购得一处期房,开发商承诺在去年10月交房,可直到去年年底童先生也未能住进新房。童先生说,“根据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逾期180天,我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还须向我支付总价5%的违约金。”可是,购买期房时每平方米房价不过8000元/平方米,而出现纠纷时同地段的房子单价已达到了10000元/平方米以上,退房已不划算。如果童先生不愿解除合同,开发商就要赔偿了,开发商提出要将5%的违约金降至2%,交房期仍不能确定,他们还要童先生与他们重新签约,认可他们的这些条件。

  律师点评:《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按照这一规定,由于房价的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已经超过了约定5%的违约金,童先生如果决定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同类地段的市场价赔偿损失。

  热点四:开发商一房两卖

  随着房价一天一个价地上涨,去年合同违约投诉较往年要多。为了涨价,部分开发商宁肯违约也不卖房。

  投诉案例:去年3月,张先生在市内某楼盘以9000多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了套房产。在和开发商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后,张先生一共付了15万元现金(30%的首付款和相关税费)。后来,双方约定最后付款日期为7月15日。

  就在7月12日,张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房子已被卖给了别人。原来,张先生购买的那套房产的价格已上涨了1000多元/平方米。张先生与开发商多次交涉,但开发商坚持不卖房给张先生。

  律师点评:如果张先生确实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一房两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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