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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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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面积出现误差该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09-8-22
  在近一两年楼市热潮中,购房陷阱频频被揭露。近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又遇到“购房面积多退少补”情况,有关专家就认购商品房面积差异一事提出质疑,并提醒民众务必注意。

  貌似合情合理的多退少补
  沈阳的张立明今年“五一”前在沈城北部地区认购了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住房,当最近被通知去拿住房钥匙时,开发商告诉他再交付4万余元的面积补差款,因为总体面积多出了5平方米。多了面积多付钱,好像天经地义,可张先生心里疙疙瘩瘩。“计划好用于装修新房的钱,咋一下子就成了面积补差款了?”百思不得其解,索性他揣上购房预定书,来到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咨询。
  预定书中有这样的字样:“本预定书所签订的房屋面积为暂定面积,最终以沈阳市房产局颁发的《沈阳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审核分层分户表》为准,如有差异,差异部分按本预定书约定之价款多退少补。”
  面对这份看似合理的预定书,消费者协会副会长认为:“销售方预定书约定的价款多退少补,实为不公平。因为多退少补让认购人承受着较大的风险责任,显然不利于保护认购人的权益。”进而他说,多退少补不仅不合法,还带着一股子“霸气”。由于有了消协的支持,张先生充满信心地与开发商进行了几次正面交涉,但还没有结果。
  跟张立明先生相比,沈阳的甄玉清女士却在购房面积“多退少补”面前重重地摔了一跤。三年前,由于她在签订购房正式合同时,根本没注意开发商提出的“多退少补”的条款。被通知交付面积补差款后,她一纸文书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但是败诉了,并向开发商支付了近9万元的购房差价。
  就此,开发商认为,他们打官司胜诉,早在预料之中。“甄女士与我们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之间已经形成了约定,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原则规定,对面积差异处理作出了‘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律’的具体规定。”此前,他们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楚:“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怪自己当初买房时想得太简单,没有要求签订额外的协议,以至于后来有苦说不出。”这件事情让甄女士至今追悔莫及。

  请法律解释为购房者撑腰
  盖房子时设计与施工建设出点偏差,无可厚非。然而,认购者应该接受多大范围的面积差异?就此,记者走访了法律界人士。
  作为沈阳市消费者协会3.15律师团成员的梁新春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位律师说,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有效,那么这个格式条款的约定也是有效的,如果出现面积误差情况,应当按照约定即“多退少补”的原则来处理,但这对认购人来说却是不公平的。如面积误差过大,将影响房屋的户型结构甚至使用功能;由于房屋总价款增幅较大,也增加了认购人的付款压力。因此,对于这个格式的条款内容,认购人一旦认可,必然增加其对所认购商品房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加大认购人的风险。然而,这对出卖人来说,却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

  通过长效机制治理霸王条款
  针对购房面积的“多退少补”陷阱,专家为认购者支招。李彬说,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与开发商明确约定能够承受的面积误差,对不能承受的面积误差,要约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来处理。
  李彬认为,除此之外,商品房认购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及陷阱还有不少。他说,所谓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即消费者常说的“霸王条款”,如:一旦签订,定金不退;名为认购,但通过认购,开发商收取首付款或者全部购房款;认购后的商品房,要退,必须开发商同意。甚至一些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居然写有这样的字眼:“认购人已经认真阅读出卖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接受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并同意按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签约。”也就是说,一旦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或者协商的权利被剥夺。
  寻求从根本上解除这些不平等条款,已成为各级政府的案头工作。据悉,目前辽宁省正对一些领域中的“霸王条款”及变相“霸王条款”进行清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长春说,通过大力推行购房合同示范文本,从根本上建立治理“霸王条款”的长效机制。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完备性、规范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以分清各方责任,减少合同纠纷,规范签约履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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