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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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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错误致多缴费 成都上百业主拒收新房
发布日期:2009-8-22
  事发“翰林花园林尚”三期,购房合同上的“普通住房”,交房时却成“非普通住房” ,领取新房钥匙,原本是件高兴事,可对于位于成都二环路东一段翰林花园林尚三期的几百业主来说,这几天却为新房的事伤透脑筋。昨日中午,不少业主向本报反映,购房合同上注明是“普通住房”,交房时却变成了“非普通住房”,多一个“非”字,业主们得多缴纳契税。

  业主:一字之差会多缴费用
  中午12时,翰林花园林尚。从进入小区门口开始,每隔段距离都有一个醒目的指示牌,收房路线。记者顺着指示牌朝花园三期走去,不时有业主从身边走过,听到他们对新房的怨言。收房处设在小区水池旁,房里屋外站着,或者坐着不少业主。他们每个人手里都拿着收房资料,无人去交钱,更多的是咨询。也有一部分业主在收房处的门口集体向开发商讨说法。“开发商不见业主。”业主如此说。
  72岁的刘博深是三期25幢业主。他讲,“2007年11月,我从一些广告宣传单上看到翰林花园,一二期已有人居住,新开盘的三期绿化环境好,又是电梯公寓。当时,房子均价是每平方米5900元,我买的那套房子建筑面积是90.54平方米,而套内面积则是79.18平方米。”
  他说:“最初购房合同上注明是‘普通住房’,而现在开发商却以‘非普通住房”交房, 要求交3%的契税。这样一来,我就要多交8000多元钱。”25幢2单元业主张洪琳说:“实际上,由普通住房改为非普通住房之后,埋下不少隐患,以后所缴纳的各种费用可能会比普通住房的要高。”

  担心:开发商拖延交房时间?
  据了解,该楼盘开发商是成都国信新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6月20日开始,一些业主开始到小区收房,他们来自宜宾、泸州、成都等地。

  20幢2单元业主钟正明是自贡人。他告诉记者,“从本月20日开始,一些前来收房的业主都拒绝交钱领钥匙。22日下午,我和其他业主去找开发商,想知道开发商为什么要将普通住房改成非普通住房,却遭到工作人员的阻拦。”

  也就在当日,开发商承诺:“1、开发商全权为业主解决住房为普通房性质的事情;2、开发商积极处理业主中符合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税率1.5%的相关事宜。2009年6月29日下午与业主交换意见。”但不少业主也十分担心和着急,开发商要求业主必须在15日内收房,否则将自动验房。业主表示,“开发商在拖延时间,一旦15天过了,他们将要求业主自动验房。”
  开发商:门口公告是公司态度
  针对业主反映的问题,一名陈姓女负责人对记者说:“关于具体原因解释,门上那张《公告》是公司的态度。”她手指门窗上说,随后转身离去。
  《公告》上写着,“我公司承诺:翰林花园林尚之全部住宅均为普通住房,收据样本中‘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本意是指‘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和‘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是我们按政府相关文件以及你所购买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你的提示,由于纸面大小的限制而作了简略的表述……我公司承诺:无论我公司出具给你的正式有效收据上是否有住宅类别的表述,均不影响你所购买的翰林花园住宅为普通住房的性质。”公告落款时间是6月25日。
  记者在收房处看到,不少业主手中都有这份承诺书,他们都在等待6月29日那一天。

  律师:变更合同,损失由开发商负责

  针对此事,律师认为,签订合同时是普通住房,而开发商在向业主开收据时却变成“非普通住房”,双方肯定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开发商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由此,在合同变更后,业主不能享受一些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方面带来的损失,全部由开发商负责。在业主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业主可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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