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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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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购商品房应该注意啥?
发布日期:2012-3-27
  买房是人生大事,看房、签合同、收房……每一个环节都不容忽视。在买商品房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马金敏律师特为购房者提出以下建议。
  五证要验清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前必须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五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马金敏说,开发商五证齐全,按照法律规定才可以预售房子。而实际上,有些人在某一楼盘在建甚至在拆迁时可能就已经十分关心这个楼盘了。她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查验“五证”,最好去相关部门核实开发商提供的证件再决定购买,以降低风险。
  慧眼识别真假广告
  购房者不要轻信广告宣传,有的商家为了促销,广告宣传往往不切实际大肆渲染,比如“交通便捷,直通繁华市区”、“小学、幼儿园、休闲广场等公用设施也将样样齐全”等。一些购房者被图文并茂的广告吸引,而草率签订合同。但有时你会发现小区建成后相关配套设施可能与广告宣传不一致。马金敏提醒购房者最好自己或委托亲友现场考察小区及周边规划,并与广告的内容相对比是否相符。
  要避免落入这种陷阱,马金敏建议,最好将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尤其是消费者最关心的内容载入正式的合同中,还可以保留好广告等宣传材料。从法律上讲,项目宣传材料虽然不是合同,但若内容非常具体明确,也可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当实际与宣传不符时,也可以作为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的证据。
  有的广告最下边有一排小字,类似于“本广告内容只作为宣传,将来以正式合同或审批的规划为主”等字样,很有可能该楼盘各项手续还不全,规划还没有经过审批,选择这样的房子时更要格外慎重。
  合同内容逐条推敲
  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马金敏提醒大家,一定要把所购楼盘小区周围的环境考察清楚。有些业主只看了广告宣传或楼盘在建的部分,等入住后却发现小区附近有污染企业,心里不舒服。所以,要关心小区整体规划及周边环境,附近有无影响自己将来生活质量的问题都要考察清楚。
  此外,很多人并未见过正式的合同,签约时拿到待签字的合同,读着极其专业的法律术语,头就开始发大,这时签约显然不利,不如提前要一份合同复印件或记下主要条款,回家和家人一起平心静气地一条条研读,把可能的疑问和想补充的内容和家人商量确定,或者找专业人士咨询把关。
  需要指出的是,房屋在预售期房时,一般都按预测的面积销售,而这个预测面积往往与竣工后的实测面积不符。对此,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买受人也可请求解除合同。
  另外,有些楼盘的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的补充条款的地方,先填写了自己的一些补充条款。这些条款购房者尤其应该注意,往往是强调了一些购房者的义务。购买人如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当然也可以就这些条款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交房索要两书一证
  新建商品房交房时开发商都需提供“两书”,即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证”即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如果证件不齐全,业主有权拒收房子。(记者 方素菊)
(新民网编辑:)
   
上海—罗军民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八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动拆迁业务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135857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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