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律师网—房产律师、上海房产律师、房产法律咨询、房产分割纠纷、动迁律师、房产买卖律师、房产买卖咨询、房产合同律师
首页   /   购房指南   /   律师动态   /   房产纠纷   /   律师支招   /   经典案例   /   房产法规   /   来访路线
  业务范围
√ 房地产买卖、租赁纠纷法律服务
√ 房产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服务
√ 房产继承、离婚纠纷法律服务
√ 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服务
√ 房地产项目收购、融资法律服务
√ 房地产贷款、抵押担保法律服务
√ 建设工程纠纷法律服务等
  本站动态

1、2009年12月回沪知青金老先生夫妇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亲生女儿房地产产权确认一案,该案经过闵行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意见,2010年2月24日闵行法院判决位于莘松路的房屋归金老先生夫妇所有。---[2010-3-15]

2、2010年8月26日,罗军民律师受法律顾问单位上海美林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协助其与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办公楼宇退租事宜的谈判,为美林康公司赢得了近6个月租金的违约赔偿,最大限度得维护了法律顾问单位美林康公司的合法利益。---[2010-11-11]

3、2009年3月12日,苏某等3人聘请罗军民律师代理其浦东新区港城路855号房产租赁纠纷一案,案件因09年2月苏某等3人从二房东徐某处租赁该房产仅1个月后、二房东徐某无故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造成苏某等3人房屋装修等损失32万余引起,该案经浦东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在罗律师的帮助下,2009年9月16日浦东法院判决二房东徐某赔偿苏某等3人26.5万元.---[2010-11-11]

4、2010年9月7日,罗军民律师代理被告王某的房产法定继承案宣判,在有5位继承人的前提下,王某取得其母亲遗产58%的份额,大大超出其他继承人.---[2011-8-9]

5、2011年度罗军民律师入选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业务委员会,入选者均为在房地产动拆迁律师业务方面具有深厚造诣和丰富经验者。---[2012-3-27]

6、2014年12月10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郭某与刘某等人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案金额647万元,事由:动迁款分配。---[2015-11-23]

7、2015年9月3日下午2点,罗军民律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第8法庭开庭,案由:定金合同纠纷,该案系在房价日益上涨情况下的卖方毁约纠纷,涉案定金50万元。---[2015-11-23]

8、2015年6月1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金山区某公司与动迁办进行动迁补偿谈判,最终多取得补偿款近50万元。事由:动迁谈判---[2015-11-23]

9、2014年11月11日,罗军民律师代理张某等人房产动迁权益分配案终审宣判,张某在一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另行委托律师,在罗律师的帮助下,二审判决张某享有动迁房屋46%的动迁权益.案由:动迁纠纷---[2015-11-23]

10、2014年3月13日14点,罗军民律师在闵行区人民法院第13法庭开庭,案由: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该案系在房价下跌和贷款利率高涨情况下的买方毁约纠纷,涉案金额135万元。---[2015-11-23]

11、2015年8月3日,罗军民律师代理的顾某等6人房屋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法院开庭。---[2015-11-23]

12、2014年12月28日9点,黄浦区人民法院第8庭, 王某诉陈某、王某某公房出售合同无效案开庭---[2015-11-23]

13、2015年2月13日10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9法庭开庭。---[2015-11-23]

14、2015年2月27日14点,罗军民律师代理的章某、韩某动迁款分割纠纷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5法庭开庭。 ---[2015-11-23]

15、2015年3月1日13点45,罗军民律师代理王某动拆迁款分配纠纷在黄浦区人民法院第12法庭开庭,该案系董家渡地块动迁,业主内部分配纠纷。---[2015-11-23]

16、2015年1月24日,浦东赵先生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与买家王小姐二手房买卖合同二审案。因房价上涨及合同有关约定等因素,委托人(即卖家)赵先生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请求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经罗律师精心代理,一中院认定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3月8日终审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买家王小姐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11-23]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 经典案例  >>  公房空挂户口也能获得动迁利益(动迁案例)
公房空挂户口也能获得动迁利益(动迁案例)
发布日期:2012-3-26
公房空挂户口也能获得动迁利益
 
    编者:公房内的空挂户口能否获得动迁利益?未被动迁组认定为被安置人,是否可以在司法程序中要求法院认定为被安置人?动迁后的分家析产如何进行?在上海各区法院的司法实践又是怎样?相信本站相关案例,会给您一定的启发与帮助。
 
审理法院:浦东法院、上海市一中院
代理身份:原告律师
代理阶段: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胜诉
争议焦点:
1、公房空挂户,是否属于同住人,是否属于拆迁安置对象?
2、不实际居住的同住人,可要求分割的拆迁补偿款的范围?
 
案情简介:
    两原告(魏A、王某)系夫妻关系,原告魏A与被告魏B系姐弟关系。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西路※※号21弄202室房屋(居住面积:38㎡)系由被告魏B承租的公房,内有本市户籍人口4人(即被告魏B及其妻子周某和原告魏A、王某),但两原告从未实际居住过涉案动迁房屋。现该房屋已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被告魏B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补偿拆迁款人民币1294,568元。协议达成后,被告魏B领取了上述房屋全部的动迁安置款。事后,被告未将属于两原告所有的动迁安置款支付给两原告。经多次交涉未果,两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委托罗军民律师将被告魏B夫妻两人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两原告动迁安置款人民币647,284元。
 
    被告魏B夫妻辩称:两原告户口虽在浦东新区崂山西路※※号21弄202室,但从不居住在内,属空挂户口,不属同住人,故两原告无权主张动迁安置款。同时动迁奖励费、速迁费、各种补贴应归属动迁房屋实际居住人,两原告也不应享有。故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两原告认为,两原告系知青回沪,当时因房屋小,故回沪后没有在动迁房屋内居住,但根据动迁政策,原告系安置对象,理应按份分得所有动迁安置款;被告侧认为,两原告系空挂户口,无权主张动迁安置款,原告不在动迁房屋内居住,更无权主张动迁安置款中的速迁费、奖励费及其他各类补贴。
 
法院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本案中,两原告在涉案动迁房屋中拥有本市户籍,但因房屋面积小而居住他处,因此,两原告依法应属同住人,即属于拆迁安置对象,该拆迁补偿款项已由被告领取,故两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认为两原告系空挂户口,无权主张动迁安置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一)房屋货币补偿款,两原告享有一半的权利;(二)速迁费、奖励费是拆迁单位以户为单位进行奖励的,两原告作为同住人,要求按份分得该项费用应予支持;(三)关于动迁安置款中的各类补贴,该费用是拆迁人向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支付的搬家补助、设备迁移的费用,因两原告实际并不居住该房,事实上也没有发生搬家、设备迁移的事项,故两原告要求按份分得该笔费用,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魏B、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A、王某拆迁货币补偿款人民币592765元。两被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八届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动拆迁业务委员会委员
      联系电话:13585750048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罗军民律师团队欢迎您的来电,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 上海市房屋拆迁“同住人”认... ] 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后台登陆]